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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直管河道采砂——明確中央各部門職責,全國砂石運輸將須有合法來源證明

              2019-08-05     上海創申返回
              國務院直管河道采砂——明確中央各部門職責,全國砂石運輸將須有合法來源證明
              摘要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河勢穩定的基本要素。河道采砂事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運安全、生態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關系社會和諧穩定,是河湖管理的重點和難點。近年來,受供需矛盾的影響,全國砂價持續上漲,非法采砂、亂采濫挖活動在一些地方比較嚴重,影響河流河勢穩定,威脅防洪、通航、橋梁碼頭等水工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受到社會高度關注。
              日前,水利部發布《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規定: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挖砂石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
                  ◆ 公安部負責維護河道采砂活動的治安秩序,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采、運砂船舶、車輛和砂石碼頭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損害航道安全的違法采砂行為、證照不齊全的采(運)砂船舶(車輛)、非法碼頭以及違法運輸砂石等行為;
                  ◆ 國務院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壞耕地、林地等行為;
                  ◆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砂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挖掘機械),沒收采砂船舶,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運砂船、運砂車、裝載機械等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或協助非法采砂的,屬于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這表明,《條例》規定:國務院直管河道采砂——并明確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職責。
              《條例》還明確規定:
                  ◆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對河道砂石資源組織實行統一開采經營管理,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 河道管理范圍內運砂船舶(車輛)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合法來源證明由負責現場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在經許可的采砂現場核發。沒有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河道砂石,運砂船舶(車輛)不得裝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樣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印制。
                  ◆ 工程性采砂管理。從事吹填固基、清淤疏浚、河道整治等活動涉及采砂的,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復同意,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從事航道整治涉及采砂的,應當征求有許可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所采砂石不得自行銷售,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處置。
                  ◆ 村民因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在河道采砂規劃規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
                  ◆ 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區內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區內滯留。
                  《條例》內容極為豐富,明確了從中央部門到地方政府的職責和法律責任;細化了全國河道砂石規劃、開采、運輸全流程監管措施;規定了各類形式采砂的管理方式;統一了非法采砂的打擊力度等。
                  這意味著,河道采砂管理已經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隨著后期正式文件的出臺,我國將實現:全國砂石運輸合法來源證明、全國河道砂石采運聯網監管、全國采砂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信用記錄網等?!稐l例》對我國河道砂石管理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由于《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內容極其豐富,且均為重要規定,和砂石骨料行業息息相關,砂石人務必仔細、反復閱讀原文件!
              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挖砂石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原則)
                  河道采砂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有序開采、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職責)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本條例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公安部負責維護河道采砂活動的治安秩序,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采、運砂船舶、車輛和砂石碼頭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損害航道安全的違法采砂行為、證照不齊全的采(運)砂船舶(車輛)、非法碼頭以及違法運輸砂石等行為。國務院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壞耕地、林地等行為。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林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河道采砂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采砂管理納入政府管理工作內容和考核體系。
                  省、市、縣、鄉各級河長湖長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牽頭組織對非法采砂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六條(監督檢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采砂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七條(表彰獎勵)
                  對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河道采砂規劃
              第八條(規劃編制與審批)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規劃制度。河道采砂規劃是河道采砂許可、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意見。
                  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編制,征求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應征求相關流域管理機構意見。
              第九條(規劃執行與變更)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規劃要求)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道岸線規劃和航道規劃,并與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河道河勢、河床演變分析;
                  (二)砂石砂質、分布,可利用砂石總量與補給分析;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禁采區和可采區;
                  (五)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開采范圍和開采控制高程;
                  (六)采砂作業方式和采砂船舶(挖掘機械)的控制要求;
                  (七)河道內堆砂場的控制數量和布局;
                  (八)棄料處理和現場清理、河道修復要求;
                  (九)環境影響、航道影響分析;
                  (十)規劃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禁采區與禁采期)
                  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和禁采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向社會公告。嚴禁在禁采期、禁采區從事采砂活動。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水利水電樞紐、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文監測設施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堤防及護堤地; (三)航道、橋梁、碼頭、浮橋、渡口和穿河電纜、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五)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主汛期、超過防洪警戒水位期間應當確定為禁采期。
              第十二條(臨時禁采區與禁采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所管轄河道內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況的變化,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規定臨時禁采期或者劃定臨時禁采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予以公告。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直接管理河道內采取上述措施時,由該流域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三章 河道采砂許可
              第十三條(采砂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年度采砂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直接管理的河道年度采砂計劃并組織實施。
                  年度采砂計劃應當包括可采區基本情況、許可方式、期限;采砂控制量、開采期限、范圍(含具體地點、關鍵坐標、最低控制開采高程等);采砂作業方式、采砂船舶或挖掘機械數量、功率等;臨時堆砂場、卸砂點控制數量、地點、存放時限;河道清理、修復方案;可采區現場監管方案等。
              第十四條(許可制度)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照管理權限審批。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的采砂許可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未經許可,禁止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村民因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在河道采砂規劃規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少量砂石的限額和采挖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五條(許可方式)
                  河道采砂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采取受理申請、招標、指定統一經營等方式作出決定。
                  采用受理申請方式的,由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后,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書面告知從事河道采砂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采用招標方式的,有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年度采砂計劃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招標,確定中標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書面告知從事河道采砂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對河道砂石資源組織實行統一開采經營管理,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申請人條件)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環保等要求的采砂作業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員的證書齊全有效;
                  (五)無非法采砂失信行為和不良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河道采砂許可決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許可證內容、懸掛)
                  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載明采砂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采砂船舶(挖掘機械)名稱、功率,采砂地點、開采范圍、高程,作業方式、現場清理方案以及許可證有效期限等內容。河道采砂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印制。
                  河道采砂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副本懸掛在采砂現場或者采砂船舶(挖掘機械)上指定的位置,正本留存備查。
              第十八條(許可證期限)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個可采期。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總量的,采砂單位應當終止采砂行為,并按照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修復;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組織對許可采區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許可撤回和變更)
                  許可河道采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發證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許可。由此給許可單位和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采砂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采砂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十日內,向原河道采砂許可機關提出采砂許可期限變更申請。變更河道采砂期限應當由原河道采砂許可機關集體討論決定,變更后延長的采砂期限不得超過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期限。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變更。
                  原河道采砂許可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變更理由和期限。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許可證禁止轉讓)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工程性采砂管理)
                  從事吹填固基、清淤疏浚、河道整治等活動涉及采砂的,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復同意,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從事航道整治涉及采砂的,應當征求有許可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上述活動所采砂石不得自行銷售,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處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采砂作業)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采砂許可的要求進行采砂作業,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開采范圍、開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業方式等進行開采;(二)設置采區邊界標識;(三)及時清運砂石、平整棄料砂堆或者采砂坑槽;(四)在航道和通航水域采砂的,應當服從通航安全規定,不得妨礙航道暢通、損害通航條件;(五)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橋梁、管線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危害河道生態環境;(六)法律、法規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采、運過程管理)
                  河道管理范圍內運砂船舶(車輛)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合法來源證明由負責現場監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在經許可的采砂現場核發。沒有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河道砂石,運砂船舶(車輛)不得裝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
                  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樣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印制。
              第二十四條(堆砂場設置)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堆砂場,應當與年度采砂計劃采砂量相協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堆砂場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作業噪聲和減少揚塵,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運輸砂石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符合堤頂路面的承載要求,不得影響堤頂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禁采及集中??抗芾恚?/span>
                  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區內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區內滯留。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在可采期內,應當停放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集中停放地點。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及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河道采砂執法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采砂生產、運輸、存放場所進行調查、取證;(二)要求采(運)砂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三)責令采(運)砂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采(運)砂行為;(四)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挖掘機械)、運砂船舶(車輛)以及非法采(運)的砂石。
              第二十七條(現場管理)
                  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機關應當建立進出場計量、監控、登記等制度,可以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監控視頻等現代化技術,或者引入采砂監理方式,加強河道采砂現場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可采區河床變化的監測。
                  由于采砂行為影響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或者通航安全的,或者出現其他重大事件的,應當立即停止河道采砂活動。
              第二十九條(采砂船舶、挖掘機械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進行登記造冊。無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采(運)砂船舶不得在河道內滯留、航行、采(運)河砂。
              第三十條(信用管理、會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聯合協調會商機制,協調重大采砂管理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采砂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一條(聯合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采砂聯合執法機制,組織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對許可、開采、運輸、銷售各環節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領導干部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定參與河道采砂經營活動或者縱容、包庇河道采砂、運砂違法行為的;(二)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計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劃、計劃批準采砂的;(三)不按照規定作出許可和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核發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四)不履行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五)其他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三十四條(無證采砂、違法裝運、生態修復)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拍賣款項全部上繳財政。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挖掘機械),沒收采砂船舶,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運砂船、運砂車、裝載機械等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或協助非法采砂的,屬于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因非法采砂造成河道生態損害或者形成安全隱患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還應責令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恢復;當事人拒不恢復的,可以由處罰機關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非法轉讓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或者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砂石合法來源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許可證未懸掛、被吊銷)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要求懸掛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在采砂現場未設置采區邊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被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提出申請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不得受理。
              第三十七條(工程性采砂中擅自銷售)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吹填固基、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動擅自銷售所采砂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損失或者形成安全隱患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未按要求采砂)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損失或者形成安全隱患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船舶未按要求??浚?/span>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停放以及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責令??吭谥付ㄍ7劈c,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非法收購、運砂)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裝運、收購、銷售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河道砂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砂石,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河道非法采砂所得的砂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和砂石,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運砂船舶(車輛)無砂石來源證明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運砂船舶(車輛)。
              第四十一條(三無、僵尸采砂船)
                  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及船籍港,或者套用其他船名船號的采砂船舶,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滯留、航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采砂船舶,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沒收的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費用從船舶殘料變價款中支付,按罰沒款處理。
                  對長期停泊不用、無人管理的采砂船舶應通過媒體發布公告限期認領,逾期未認領的,由船舶停泊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統一處置。
              第四十二條(治安處罰與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法律適用)
                  在長江宜賓以下干流河道內從事開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圍的界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執行。對暫未劃定河道管理范圍的,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劃定臨時管理范圍。
              第四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后記:
                  《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001年10月,針對長江干流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頒布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但我國尚缺乏從國家層面規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專門性法規。
                  近年來,各地加快推進河道采砂管理立法工作,但在許可方式、監管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且缺乏上位法支撐,迫切需要國家立法予以統一規范。因此,抓緊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十分必要和緊迫。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8月2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wr.gov.cn),通過網站首頁的法規草案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水利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guichu@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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